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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 | 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6月23日,《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 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5〕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首次联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高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得到改善。2025年是三年专项整治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财政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现就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坚持协同共治。着力完善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频共振,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需求,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堵塞监管漏洞。 三、任务分工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负责制定工作指引(电子版另发),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并对中央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 四、工作步骤 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以及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全国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三类代理机构名单。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代理机构名单。 1.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2.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财政部门统筹实施。 3.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3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4.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5.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财政部选取北京、内蒙古、广东、广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家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重复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五类筛选标准,汇总形成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对于同时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代理机构不作重复统计。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处理处罚信息。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于2025年12月底前形成并报送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向财政部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三)创新监管手段。财政部门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财  政  部 公  安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19日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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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中的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是否合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请问是否合规,是否需要请其中一位予以回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而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行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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