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关联单位能否参加所代理项目投标分析
发布时间:2025-08-01
来源:国信招标集团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其中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情形,本文对招标人在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时,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能否参加投标进行分析。
1、《标准文件》相关规定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中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存在关联关系的四种情形:①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②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③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④与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联合发布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统称《标准文件》),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均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存在关联关系的三种情形。1)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2)与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删除了“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情形。
综上,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的单位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对于施工项目,与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也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他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与招标代理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并未明确第三十四第一款利害关系的具体范围,存在股权关系、管理关系、人员关系、合同关系、其他关系的,都可能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上述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综上,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存在“控股、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情形”外的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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