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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项目竟引起供应商提出5项投诉!究竟有何“猫腻”
发布时间:2025-08-1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一个关于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的项目,竟引起供应商提出5项投诉!供应商直指采购文件“量身定制”,直接指向EC225这一机型的大型直升机。其中问题出在了哪里?


本文结合《中国政府采购报》2025年8月15日四版文章《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当导致项目指向特定供应商》,分析其中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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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供应商依法获取了采购人“X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不满质疑回复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


1.副油箱航程也体现了续航能力。评审因素设定为“投标直升机标准油箱(不考虑副油箱)最大航程1000公里以上每架得0.2分,500—1000公里每架得0.1分,500公里以下不得分”,人为排除副油箱航程,致使国内大型直升机仅有EC225一种机型符合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国内航空应急救援领域,应急救援救生吊篮已得到广泛应用,评审因素设定为“投标直升机配套应急救援装备、绞车设备。配备执行空中救援任务的绞车(额定载荷227公斤及以上)3套及以下不得分,4套得1分,5套得2分。”人为排除应急救援救生吊篮等其他应急救援设备,致使国内大型直升机仅有EC225一种机型符合要求,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 关于海上救援装备,评审因素设定5架直升机中有3架配备执行海上救援任务的救生筏(按载人量配备)或浮筒不得分;4架同时配备的得2分,配备1项的得0.5分;5架同时配备的得3分,配备1项的得1分。这一设定违背民航法规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升机海上飞行超过10分钟必须配备水上救生系统,水上救生系统包括浮筒和救生筏”的规定,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关于其他救援设备,评审因素设定提供其他适用应急救援装备的,每项加0.1分(需配备3架以上直升机),本项最高得分1分。该项要求的救援设备数量过多、分值过低,不能体现通航企业的救援能力,倾向于救援实力一般的特定投标人。


5.关于商务资信中的运行资质,评审因素设定供应商具有CCAR—135部运行资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运行规定的,得2分。CCAR—135部运行资质不适用本项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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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财政部门经查,采购人对投诉人主张“排除副油箱航程进行打分的标准,致使国内大型直升机仅有EC225一种机型符合要求”,未能进行合理解释以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本项目开展需求调查的相关材料,也不能证明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够响应该评审因素。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查,投诉人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采购人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财政部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根据《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等相关规定,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为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该规则规定的运行所必须,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且采购需求“(五)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作为应急救援实施的载体,要求投标人具有CCAR—91部运行资质,具备旋翼机B级和D级外载荷作业飞行运行合格资质,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运行规定”已明确为实质性要求,也不应再行设置评审因素“运行资质:供应商具有CCAR—135部运行资质,符合国家民航局相关运行规定的,得2分”。投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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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3、4不成立,投诉事项1、5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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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135.7条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基本要求


(a)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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