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视作串通”和“恶意串通”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政采云「大咖说」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作串通”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并不是一回事,二者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

01

主客观不同

图片
  • 视作串通: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基于投标人客观异常行为直接推定的“串通”,无需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行为。此类行为因违背正常商业逻辑,即便网络IP地址重合、电脑共用、操作失误等纯属偶然巧合,法律仍可基于客观异常性直接将其“视作”串通,目的是降低举证难度,打击隐性串通行为,切实保障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法定情形,则需同时满足客观异常行为与主观串通的故意。例如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或技术方案、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按特定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认定时需证明双方存在共谋故意。


02

举证责任不同

  • “视串通”投标的认定侧重于投标行为的客观异常。即使缺乏直接的共谋证据,只要出现法规列举的异常情形,即可推定串通成立,无需额外另外举证。

  • “恶意串通”投标的认定则需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明确的非法合意与利益关联。监管部门需收集包括投标文件、书面协议、通讯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直接证据,以证实投标人通过协商报价、方案协同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构建完整证据链,举证责任更为严格。


03

法律后果不同

  • 视作串通:投标直接无效,可能触发进一步调查以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 恶意串通:中标无效,并处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一定年限参与政府采购;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立法目的不同

  • “视作串通”条款侧重于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投标文件雷同、IP地址重合等隐蔽违规行为,降低监管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 “恶意串通”条款更强调对主观恶意的精准打击,通过严格的主客观要件审查,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文章来源:政采云「大咖说」
作者:陈柏青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满意度100%!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从“能实现”升级为“高质量实现”
本周“发展改革热点,我知道”
“视作串通”和“恶意串通”是一回事吗?
4
行业一周要闻播报(8月11日-8月17日)
5
生态环境部一周要闻(8.10—8.16)
6
构建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
7
克拉玛依垃圾发电厂主厂房即将完成"正负零"关键节点施工
8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深入治理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完善民企参与机制
9
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功完成首个暗标评审项目 开启阳光交易新篇章
10
甘肃省西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式投入运营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