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作串通”和“恶意串通”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政采云「大咖说」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作串通”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并不是一回事,二者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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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作串通: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基于投标人客观异常行为直接推定的“串通”,无需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行为。此类行为因违背正常商业逻辑,即便网络IP地址重合、电脑共用、操作失误等纯属偶然巧合,法律仍可基于客观异常性直接将其“视作”串通,目的是降低举证难度,打击隐性串通行为,切实保障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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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法定情形,则需同时满足客观异常行为与主观串通的故意。例如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或技术方案、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按特定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认定时需证明双方存在共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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