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复公开征求意见 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近日,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包括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等六章共三十二条内容。
在“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章节,《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
在“信用修复的办理”章节,《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具体条件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办理期限,《征求意见稿》强调,“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同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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