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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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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 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 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绩效导向。财政评审应围绕过紧日子要求,切实服务于财政预算管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财政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财政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评审业务支出。对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投资项目评审所需费用,有资金渠道的从原渠道解决;没有专门资金的,优先从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评审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使用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且施工(含政府采购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根据项目完成投资口径,省级主管部门本级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建设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项目纳入省级财政评审范围;对于省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本级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建设项目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规定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对省级主管部门决(结)算评审进行指导,并实行抽查制度。


一般建设项目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项目;数字化项目是指适用《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3〕12号)的建设项目。


(三)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评审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批复。


(二)实地勘测。主要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竣工后的有关情况,对预、决(结)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核定项目总投资。


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主要按照施(竣)工图纸和招投标文件等基础资料,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及其有关计价规定进行计量、计价,并参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需进行分年度投资情况评审。


2. 设备投资评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数量、规格和参数,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


3. 数字化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和软件开发服务费两部分,其中软件开发服务费主要从系统实现的角度确定功能点、复用系数的合理性,从建设全周期的技术复杂性角度判断合理的工作量、人员级别及费率。


4.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


5.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主要检查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合法合规,决算报表所列数据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6. 其他相关事项的评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财政厅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财政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第三方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依规备案评审结果;


(三)依规管理、督促第三方机构加强质控管理,为保障财政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第三方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审核批复(批转)第三方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1.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2. 收集需本部门配合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


4.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批转)的财政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二)组织开展部门所属单位建设项目、本级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建设项目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按规定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竣工财务决算,对项目工程结算提出初审意见;


(二)配合财政评审工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提交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按照批复(批转)的财政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依规独立承担财政评审业务工作;


(二)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出具评审报告;


(四)建立并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五)接受省财政厅对受托业务评审质量的检查、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评审需要下列资料:


(一)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1. 项目送审函(应注明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下同);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3. 招标文件及附件;


4. 建设单位委托有专业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5.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需提供分年度的建安工作量计划及预算分配情况;


6.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模拟清单。


(二)工程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1. 项目送审函;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资料。


1. 项目送审函;


2. 资金来源文件;


3.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4. 竣工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5. 其他待摊费用(合同、发票);


6. 项目单位管理费明细表(盖章);


7. 其他与项目决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准备。


1. 审理送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 确定评审项目联系人;


3. 选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


(二)评审实施。


1. 制定项目评审方案;


2.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 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流、核对,并形成一致意见;


5.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复核审核。审减率低于1%的评审项目全部列入复核范围,复核对象重点为工程结算项目,所有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均应进行审核批复,复核审核结果直接用于调整、校正评审结论。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备案,出具财政评审结果批复(批转)文件。


(三)结果运用。


经过财政评审形成的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预算控制、项目招标、资金拨付、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工作应强化时效管理,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建设规模,明确评审时限。主动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不断增强评审工作数字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服务于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工作应注重与项目初设概算、预算评审、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之间的关联与协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项目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财政评审结果。省财政厅、项目省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回避。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区)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财政局所制定的实施办法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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