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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可以安排在开标时间前一天吗?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投标书制作、今日招标采购

1.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可以安排在开标时间前一天吗?

     答:不可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当与开标时间相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问: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 

     答:采购人代表也属于磋商小组的成员之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问: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报价偏高,能否安排二次报价?

     答:不可以。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只能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问: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中包含很多外文资料,代理机构如何处理?

     答:需要让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补充有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5.问: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内容又作为评审因素出现在打分项中,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形属于违规情形,评审专家应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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