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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能否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发布时间:2025-09-15
来源:审计观察

1. 采购人代表能否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答: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的范畴,不应获得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2.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质疑由谁答复?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应由采购人负责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3. 询问和质疑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目的不同,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目的是为了解决疑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要求改变,目的是维权。

二是发起的主体不同,询问发起者可以是所有潜在供应商,而质疑发起的主体是合法获取采购文件并且只有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供应商。

三是答复时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 在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形下应予废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形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刑事责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由于刑事责任由刑法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法只就政府采购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即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可以继续评审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 供应商可以超经营范围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8. 废标最终由谁来决定?

答:招标人最终决定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9.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可以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10. 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可以观摩开标活动吗?

答:可以,《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陈柏青)

来源|审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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