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发现有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
开标时发现有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而不能事后补交。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根据有关部门规章,其投标应做否决投标处理。但有关否决投标的决定应由负责投标文件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作出,开标时只需要将有关事项在开标记录上进行注明即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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