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可以与供应商直接沟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情况。”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评审专家不应与供应商直接沟通。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对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疑问,确需供应商进一步说明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是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的。但这种澄清必须通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且要以书面方式进行,不能由评审专家私自联系供应商。而澄清的内容也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更不能改变其实质性条款。同时,所有澄清记录都应归档保存,确保整个过程可追溯、有据可查。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擅自与供应商接触。如确有需要,也必须通过正规程序,在监督之下进行书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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