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遇到两家提供同一品牌产品,该如何选择?
首先,依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 号),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不同供应商参与时视为一家供应商。若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足 3 家,采购活动应当终止,采购人需重新组织采购。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含询价采购),虽属于非招标方式,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因此,在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应在询价通知书中明确规定。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根据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相同品牌且通过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文件规则或随机抽取确定唯一供应商,其余不再作为候选人。
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各位采购人朋友们,可以在采购文件中逐条列明 “同一品牌产品处理规则”,并以制造商官方参数为准区分产品型号,避免争议。若供应商提出质疑,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供文件及评审记录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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