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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第二次招标的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需要再论证吗?
发布时间:2025-04-18
来源:中国招标

近期,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一则关于“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是否也需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的政策问答,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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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第二次招标的项目,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是否也需要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A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之规定,第二次招标的项目,经评审后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须再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论证。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守则(试行)》第六条“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之规定,只适用于第一次招标的项目。

拓展


招投标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经常出现。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欢迎补充: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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