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得满分、国产产品不得分,违规吗?
发布时间:2025-04-0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违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经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如果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不能在评分上予以歧视。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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