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需要公开吗?
首先磋商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而且第二十九条说明了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也就是说,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需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但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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