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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参与现场踏勘”设置为加分项吗?
发布时间:2025-03-12
来源:采云研修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再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在编号【7810-3595595】留言中作出的回复:“

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因此,将“参与现场踏勘”设置为加分项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将现场踏勘设置为加分项,还可能引发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会显著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一旦现场踏勘被纳入加分项,多数投标供应商为了在评分中占据优势,不得不参与项目现场踏勘。否则,他们可能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失去优势。这种做法无疑会增加投标人的成本,尤其对于外地供应商而言,其时间、交通和人力成本的增加将更为明显。另一方面,这还可能带来廉政风险。由采购人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作为评分依据,可能会为采购人与潜在供应商提供更多的接触机会,进而增加廉政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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