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如何设置价格分值?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价格竞争是一个关键因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通常会根据供应商对价格分值的响应情况,来评估其投标(响应)的优劣。
那么,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该如何设置价格分值?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1)公开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2)竞争性磋商
参考采小蜜在《竞争性磋商项目的价格分该怎么设置?》(点击蓝字可查看)一文中做出过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政府信息系统项目
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4)统一定价、固定价格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还需要注意的是,参考财政部国库司曾回复网友留言(留言编号:4527-3674633),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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