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实务问答
为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家安全挑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1月15日,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联合发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旨在细化建审许可程序,为相关部门提供明确依据和规范,确保许可管理合法、公正、有效。同时,有助于平衡发展与安全,通过许可管理提前评估安全风险,防范境外间谍活动,提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部门协作,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本文从项目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分析潜在主要问题,并根据《规定》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释。
Q1:对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设定及相应管理部门是哪些?
A1: 根据《规定》第五条和第二章规定:省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和有关标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军队有关部门,确定需划设安全控制区域的位置及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还应当根据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设立、变更、撤销等变化情况,依照规定动态调整安全控制区域。
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
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共同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
Q2: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A2: 根据《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
A3: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材料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地址以及投资人、所有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建设项目已取得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申请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A4: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国家安全机关对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
Q5:国家安全机关如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A5: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涉密单位涉密情形、与建设项目的位置距离关系、周边环境、已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根据有关工作规范,对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建设方案、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建设项目被利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风险和可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实地踏勘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Q6:如果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可以通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怎么办?
A6: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的国家安全防范要求,在申请人将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A7: 《规定》第三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确定的方案进行建设。
A8: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竣工验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Q9:如果项目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怎么办?
A9: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同步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作出决定。
A10: 《规定》二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A11: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准予许可;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可以消除风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要求,申请人将落实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同意的,应当准予许可。建设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风险的,应当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涉密单位涉密情形、与建设项目的位置距离关系、周边环境、已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根据有关工作规范,对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建设方案、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建设项目被利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风险和可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极目新闻。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同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A12: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国家安全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Q13:项目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A13: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撤销已作出的许可。
《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能够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无法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的,暂扣许可证件;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吊销已发放的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据《反间谍法》第五十六条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如果项目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可能会参照以上条文等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可能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判断和处理。
策划:国信研究院
出品: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稿:袁洁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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