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120日,但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响应投标有效期为90日,评标委员会是否接受其投标?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2期
问: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120日,但没有明确设定投标有效期为重要的商务条款(*条款)。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响应投标有效期为90日,评标委员会是应当将此偏离认定为一般偏离而接受其投标,还是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偏离而否决其投标?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人甲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其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因此,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是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之一,即使招标文件没有将投标有效期设定为*号条款,在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也应当直接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否决其投标。
应当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未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同样要求,也应当无条件优先适用。此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也应当尽量做到招标文件的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一致,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歧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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