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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中标后,其总包合同范围包含......,但其本身具有该专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请问能否豁免招标?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2期

问:某国有资金投资石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总承包人甲中标后,其总包合同范围包含一项专业工程暂估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但甲本身具有该专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资质,是否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豁免招标情形而不再招标,而由甲自行完成该专业工程?


        答:该暂估价项下的专业工程不能豁免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该项规定属于豁免招标情形的一般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该条规定是专门针对暂估价项目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而必须进行招标的特别规定,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对于总承包人甲而言,虽然其具有自行完成该总承包范围内暂估价专业工程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豁免招标的一般规定,但是因暂估价工程仅仅是招标人的预估价,未经过公开竞争,如果达到强制招标规模而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不能实现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目的。因此,该专业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特别规定而进行公开招标。实务操作中,可以由总承包人进行招标,也可以由总承包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进行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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