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中标人不签合同,采购人该顺延还是重新采购?
原定的中标人不签合同,采购人该顺延还是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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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其次,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对哈尔滨市财政局作出的答复函《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可以归纳以下三点内容:
(一)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二)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因此,当原定中标人不签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顺延,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且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同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照采购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在项目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一共只有3家的情况下,由于中标人放弃的是中标资格,并非撤回投标或放弃投标资格,因此,仍可顺延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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