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中标人因报价太低不能履约,评标委员会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采云研修院
如果在评审供应商报价时,没有认为其报价过低,结果供应商中标后以报价过低作借口而放弃合同履约,那我们评标委员会需要承担责任吗?

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我们可以分两步看待这个问题,一是“供应商投标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二是“供应商因此不能履约与评标委员会有无关系?” 

首先,对于“报价过低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可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对于“异常低价”情况,评标委员会具有自由裁量权,但审查制度没有量化标准,需要视情况而定。 
其次,对于“供应商不能履约的责任问题”,投标报价“异常低价”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在合同履约中解决,需要加强履约验收。如果供应商虚假承诺,届时履约验收无法通过,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与评标委员会并无关系

在这里提醒各位专家朋友,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综合进行评估。

来源: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大、强、韧!贸易强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22个全球可持续交通最佳实践案例发布
多地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夯实发展软实力
4
商务部:主动适应形势变化 积极谋划和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
5
江苏重拳整治政采异常低价
6
蓝佛安: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7
青海204家代理机构迎检
8
江西启动政采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9
标书的CPU序列号一致,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10
全军覆没!住建部:6家施工企业申请特级资质未通过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