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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5个政府采购合同相关问题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采购

问题1:关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问题

1.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2.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3.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题2: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请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补签协议,是否合法?还是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才合法。该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留言编号:2712-3566737)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除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题3:关于变更、终止合同问题

有一个已采购完成的食堂物资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在合同履行期内,招标时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采用的优惠率报价。现在供应商提出无法按招标时投报的优惠率供货了,要求调整优惠率。我有三个问题请教:1、优惠率报价在合同期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更改吗?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和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吗?2、如果供应商无法履约而需要终止合同,是否应该先报财政厅审批才能终止合同?3、如果现在和供应商终止了合同,还可以顺延第2名中标人作为供应商吗?还是必须重新采购:(留言编号:5249-3503525)

回复: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除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优惠率报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不得更改。
2.
如果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除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予以处理

3.合同被供应商单方面终止后,采购人应重新采购。


问题4:关于质疑期内签订的合同有效性问题

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公示后,甲乙双方快速签订了合同,这时还在质疑有效期内,有其他投标人质疑中标结果,最终质疑成立,那签订的合同作无效合同处理嘛:(留言编号:1214-3589644)

回复:质疑事项成立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若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关于项目取消可以不签订合同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特殊原因项目取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再签订采购合同,如可以,还需要其他审批或备案流程吗:(留言编号:2274-3497850)

回复:留言所述“特殊原因”如果属于政府采购法的三十六条规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无需再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地方预算单位项目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问题6:关于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请问,如果在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视为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可以这么认为,那么是否可以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如果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此时是否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果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留言编号:1238-3493016)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能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题7: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处理问题

现咨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正常招标采购流程已完毕,正常签订合同后,采购方拒不履行合同并且拒绝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采访购方告知款项以作其他采购用途无法执行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处理:(留言编号:9424-3230692)

回复:合同签订以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责任受《合同法》调整。如果采购人拒不履行采购合同,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8:政府采购中标后釆购人原因30天未签合同

我司中标后采购人要求提交样品才答应签合同,样品送达后采购人又送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拖延,现其表示可以签订合同了,问: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90天但至今已经130天,因原材料严重上涨原中标产品单价已经不够成本价是否可以变更,2、中标产品中一款产品10个参数中1个非实质性参数微偏离(优于)采购人表示必须不得偏离供货,这样合法吗?3、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现投标有效期过了现办理合同能否提出变更要求?(留言编号:8835-3673500)

回复:1、采购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合同已经成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问题9:合同供货履约问题

有个买进口设备的项目,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经签完合同了,中标供应商在此期间给采购人供了货,但是货物不是从给其授权的中国代理商来供货的。而后采购人收到中国代理商的声明函,函中表明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使用该中国代理商出具的所投货物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并中标了,然而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却向该中国代理商表示其可以从其他地方以超低的价格得到货物,故不通过该中国代理商供货。该中国代理商在其声明函中也附上了国外厂家声明,国外厂家明确说明此项目厂家完全交由该中国代理商负责,仅通过该中国代理商向采购人供货,如果采购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该货物,厂家不予保护和支持。国外厂家就中标供应商声称的另一家代理公司确认,另一家代理公司也声称没有参与过该项目。采购人多次催告中标供应商按其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来供货,但始终无果。想请教一下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采购人如何更好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留言编号:3509-3674638)

回复: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采购人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追究供应商责任,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10:关于政府采购续签合同问题

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合同,不进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合同,可以续签期限有无规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禁止续签合同。(留言编号:7710-3676208)

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


问题11:合同公告起算日

政府采购释义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问起算日是合同签订的当天还是次日呢(留言编号:4721-3658259)

回复:  起算日应当是合同签订的次日


问题12: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生产厂家(进口货物除外)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采购文件里(国产货物采购)要求了签合同及交货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那么,在成交公告后,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留言编号:1975-3639889)

回复: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般不鼓励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授权、售后承诺、背书等。确需提供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问题1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年服务合同如何签订?

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如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留言编号:8410-3644401)

回复: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问题14:采购合同解除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二、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三、根据《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的复函》中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表述,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题1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问题

咨询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变更为同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技术参数降低),是否可以?如果采购人希望变更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格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具体流程是什么?(留言编号:1474-3647735)

回复:  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履约的,应当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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