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所以,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当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时,采购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不可以自行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因此,各位采购人注意,在遇到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时,采购人应通知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处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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