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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两个公司分别组成两个联合体,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投标,请问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4-07-25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杂志

问:某招标项目划分为A、B两个标段,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去投A标段,甲公司同时与丙公司组成另一个联合体去投B标段。请问这样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吗?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因招标项目的最小投标单位为独立划分的标段,中标后,招标人与不同标段的中标人均独立订立中标合同。因此该条款中的“同一招标项目”应当解释为“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应当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条款存在立法瑕疵,为消除歧义,立法者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针对该条款进行了目的性解释,其解释内容为“联合体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的,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的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成员又加入到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的,有该成员参加的所有联合体投标均无效。本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投标人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投标,导致不公平竞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并没有限制联合体成员在其他标段投标”。可见,从立法目的解释,投标联合体成员参加不同标段投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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