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过程只剩2家供应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吗?
有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剩2家了,那采购活动可以继续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也就是说,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剩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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