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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质疑期限的起算时间?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某政府采购项目中,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即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为2021年3月19日吗?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因此,质疑期限应当从3月5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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