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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终止后,哪些情形采购人可以重新招标?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采购
项目终止现象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发生,那么项目终止后多久可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情形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的介绍。

项目终止后多久可重新招标

1、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投标报名单位不足3家,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
2、在开标当天,到场投标单位不足3家,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
3、部分项目:在评审中有废标条款,在评审废标条款后,投标人已经不足3家,投标报价不具竞争性,招标投标评审失败,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六)《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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