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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可以对评审现场以及评标报告进行拍照并带走吗?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某学校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时,当地教育局称是学校主管部门,必须要由其单位派人现场监督,监督人员用手机对评审现场以及评标报告进行拍照并带走,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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