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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要提供信用记录的纸质报告吗?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现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定时间节点的“信用中国”查询报告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那么,供应商是否可以不用提供该纸质报告,现场由代理机构查询即可?


上述“信用中国”查询报告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查询,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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