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标后拒签合同有几种情形?哪些属于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25-09-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实践中,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案例屡见不鲜。拒签合同通常有三种情形:
供应商不愿意签合同;
采购人不愿意签合同;
双方都不想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若供应商不想签订采购合同,并以“产品停产无货,再次生产时间不确定,履约后公司利益受损”等为由放弃项目中标资格,则会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有专家认为,出现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做出了夸大或虚假响应,提供不了合同标的,只能拒签合同。另外,也可能是为了将利益让渡给特定受益单位,选择放弃中标。
也有专家认为,有的供应商对市场缺乏了解,盲目投标,中标后才知道不能提供中标产品,或者履约会亏本,造成双方失去继续合作的信心。
对于第二种情况,若采购人不想签订采购合同,并以“签约期已过”等为由执意拒签,则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于第三种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力,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应认真对待。若双方都不想签合同,则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对于如何认定“正当理由”和“不正当理由”,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小编在梳理中国政府采购网每年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时发现,不少中标供应商会以下列理由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递交弃标函,放弃项目中标资格。
但实践中,财政部门一般会认为,这些不属于正当理由,都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规定的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和可合理预计的原因,如版本升级、国外原材料断供等,则属于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一旦拒签合同,将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第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采购当事人谨慎考虑是否拒签合同。无论从招投标的成本、时间,还是拒签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草率拒签合同无疑是一笔“赔本买卖”,莫要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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