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在案例项目的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拔高要求
采购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要求。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属于强制性要求,具备CNAS资质属于自愿申请的行为,且具备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同时出具具备ilac-MRA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同时具备CMA、CNAS、ilac-MRA资质,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其实力更强、检测结果更具有可信度、互认范围更广。在家具采购项目中,产品的技术参数是核心要素,而检测机构的实力也是重要的辅佐证明。如同一个病人去医院看病,核心实力是医院医护水平的高低,而医院检验部门作出的检验/检查报告是有效的证明。三甲医院出具的检验/检查报告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比二甲医院出具的检验/检查报告更具有说服力、准确性和互认度,既能提高就医的效率,也能降低病人看病的成本。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CMA资质。也就是说,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而CNAS、ilac-MRA属于自愿申请的认证,并非强制性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具有CNAS、ilac-MRA认证属于拔高要求,增加了投标人负担,不宜设置为评审因素。
2.采购文件的要求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判断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就采购文件设置检测报告具备ilac-MRA标志是否合理进行定性。
采购人认为,采购文件设置检测报告具备ilac-MRA标志具有合理性。理由有四:
(1)具备CNAS标志的检测机构可同时出具具备ilac-MRA的检测报告,客观上未延长投标人的检测周期;检测费用按照检测项进行收费,也未增加其检测成本。
(2)要求检测报告同时具备CMA、CNAS、ilac-MRA三种权威标志在全国各地的采购文件中属于常见做法。
(3)设置该要求能够满足市场竞争性,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充足。
(4)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中,认为该要求具有合理性。如开州财采决〔2021〕11号、深宝财购〔2021〕103号中,均认为该要求具有合理性。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设置检测报告具备ilac-MRA标志不具有合理性。理由是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均为国内货物,未涉及进出口事宜。而ilac-MRA标志主要作用在于国际互认,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门支持了供应商的观点。
(二)争议分析
1.采购文件是否可以拔高对于检测机构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力。通常情况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区标准的,即是安全的、可靠的。但在一些特定项目中,如医院、学校等的家具采购项目,考虑到学生、病人的健康因素,采购人可以设置更高的要求以提高安全性。又如一些时间紧、任务重的家具采购项目,考虑到家具生产完成后需要放置一段时间以充分挥发释放有害气体,采购人也可以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但无论哪种情况,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都不宜“过于任性”,否则就有可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NAS、ilac-MRA是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的认证,属于在满足法定的CMA基础上拔高了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是否达到歧视、排他的程度,要着重从市场竞争性是否充足方面来考虑。采购文件的要求是一个整体,每一条技术参数、每一项评审因素都不是独立的。采购人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判断是否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同时,在调研的过程中,要获取或形成能够佐证竞争性的资料,如必须有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关于检测报告的全部要求。
2.采购文件的要求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中,最核心的是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具有CMA、CNAS、ilac-MRA三种权威标志”的定性,即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性”看似是主观判断,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通常认为采购文件的要求均与项目有关。实际上,是否具有“相关性”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在设置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1)检测对象:采购清单中的哪些货物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测还是对原材料进行检测。
(2)检测内容:检测报告需体现哪些参数内容,使用何种标准进行检测以及体现什么检测结果。
(3)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是否具有合法性,既未限制某一级别的检测机构,也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且对检测机构的要求应结合项目实际设置。
(4)检测时间: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时间期限,如不得要求在开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进行检测,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后根据相关要求安排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