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资格审查的类似业绩要求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异议的焦点在于投标人乙和评标委员会对类似业绩中单项合同金额的认定依据观点不一致。
引起两者观点不一致的原因是项目招标公告中列举了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明确了类似业绩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但是未进一步明确合同金额的认定是以“中标价”为准,还是以“签约合同价”为准,或是以“合同价格”及其他价格为准。
笔者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正确。
在本案中,在合同金额未进一步明确认定依据的前提下,金额的认定可以“竣工结算价”(即“合同价格”)为准。评标委员会作出上述结论的关键在于对“中标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三者定义的准确理解。理由如下:
(一)中标价=签约合同价
法律依据有两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中标价即签约合同价。
(二)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竣工结算价
1.理由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合同金额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签约合同价”,另一种是“合同价格”。两者定义不同,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在“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出现的是“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在“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词语定义与解释”中出现的是: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在“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及“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多次出现“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
在“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的“签约合同价”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如果是招标工程,则是被发包人接受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中标价)。“签约合同价格”仅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工作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签约合同价格进行变更和调整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款项的金额。包括签约合同价格、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变更及调整引起的价款增减、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是一个动态价格,是工程全部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价。
2.理由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术语”中对“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价”的定义如下:
(1)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即《示范文本》1.1.5.1款中所述的“签约合同价”。
(2)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个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即《示范文本》1.1.5.2款中所述的“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