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兵发改法规发〔2025〕3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兵团评标专家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认定推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及退出,并监督兵团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搭建兵团统一的跨行业、跨师市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 兵团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抽取系统由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研发与应用管理,提供给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各分中心使用,进场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 2000 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测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专业类别确定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在其擅长的专业领域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在聘期内,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定期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应当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人为干预。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兵团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兵团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需求,确保专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包括提供稳定的网络环境、技术支持、设备保障等,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加强与其他省份评标专家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间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专家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合理利用。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电子档案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二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培训内容应当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测试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要求其参加补考或者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对履职风险较高的评标专家,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暂停其抽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复核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充分听取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和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履职情况、评标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兵发改法规发〔2022〕13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