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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从25个环节规范采购程序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内蒙古从25个环节规范采购程序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印发《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相关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从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结果执行、质疑和投诉4个阶段25个环节入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事项》明确,采购准备阶段包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开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风险管控、选择代理机构、备案采购计划等环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以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原则上1年不得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的同意。结余资金除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外,一律交回同级财政,不得调剂或挪用。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事项》规定,采购实施计划阶段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选定评审专家、成立评审小组或者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确认及公示采购结果、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等环节。《事项》按照采购方式分类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期限的要求,以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的时限要求、提供方式等内容。

《事项》提出,采购结果执行阶段包括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收取、合同公告与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事项》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于下列情况,财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处理处罚:一是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是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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