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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大汇总(收藏)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审计之家、学习强审、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日,小编发现,广东省、河北省财政厅相继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都提到优化劳务报酬标准。


其中,《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指出:将“评标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提高至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3-8小时由每小时100元提高至120元;超过8小时的由每小时150元提高至200元同时,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大力推行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不提倡异地评标,不提倡专家自驾车前往参加异地评标,对其他补助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指出:2023年版文件中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下限为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300元,修订为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500元,旨在促进评审专家提高评审效率。同时,小幅提高误工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200元。



小编随后搜集了全国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01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02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03吉林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04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05上海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06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07浙江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08福建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09山东

一、劳务报酬
1.1 适用情形:①正常评审项目;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1.2 金额: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1.3 备注: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误工补偿
2.1 适用情形: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2.2 金额: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2.3 备注: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三、差旅费
3.1 适用情形:①住宿费;②城市间交通费。
3.2 金额: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3.3 备注: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10湖北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11湖南

一、同城评审
1、评审费
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
2、误工补贴
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二、异地评审
1、评审费
1.1 本省异地评审,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1.2 聘请外省专家,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误工补贴
2.1 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 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
3、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12辽宁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

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13广西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三)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14重庆

(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二)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三)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15四川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

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16贵州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17云南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18西藏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350 元标 准发放。


2.预算金额 50-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500 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 300-800 万元(不含 8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600 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50 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700 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500 元标 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上的,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元;超过 30 分钟但不满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超过时 间不满 30 分钟的,增加 50 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 2 倍发放。




19陕西

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

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20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21青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22宁夏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

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


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23新疆

(一)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3.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二)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1.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2.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3.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审计之家、学习强审、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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