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指出,投标担保服务平台是“在海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而搭建的投标电子保函网上服务系统或网上验真系统”,删除旧规中关于电子履约保函的定义及相关内容,适用范围更专一。
2.《办法》规定,使用投标担保服务平台需坚持“各方自主决策、自愿合作、风险自担的原则”,相较旧规“银企自愿、市场运作”的表述,将适用主体从“银企双方”扩展至“各方”,覆盖范围更全面。
3.《办法》明确,担保机构进驻需满足近3年内担保机构及其工商登记股东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且无终本案件、无限制高消费,相较旧规仅要求担保机构自身无失信记录,新增对工商登记股东的信用审查,且负面清单更细化。
4.《办法》规定,担保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时间满三年,经营范围包含投标担保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其相较旧规将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两类并分别设定条件,新规则统一标准,简化分类,更便于实操。
5.《办法》要求,担保机构入驻时提供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报告,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具有履约能力的风险评估报告,且每年按要求提供最新报告,相较旧规要求“年底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抽检的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新增评级等级要求且明确每年更新,未提供者不得承接新业务,监管更严格。
6.《办法》明确,申请入驻的担保机构需“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合作协议”,相较旧规仅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新增签订合作协议环节,强化入驻流程的规范性与约束性。
7.《办法》明确,担保机构保函费率“设在0.20%—0.30%区间,每一笔投标担保最低收费200元”,相较旧规仅规定费率区间,新增最低收费要求,避免低价恶性竞争,保障服务质量。
8.《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每月开具的担保金额,应以其专项用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函的资金管理协议内固定存款为基准设置适当限额,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每月担保总额不得超过10亿元”,相较旧规“一次性担保单个项目的投标保函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经审计)的2倍”,从单个项目额度限制改为月度总额控制,提升了风险防控的系统性。
9.《办法》要求,“投标人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从基本户支付保函费用,并提供保费基本户转账凭证和保费电子发票,且购买投标保函的经办人应取得投标人授权,且是投标人正式员工”,相较旧规对投标人支付方式及经办人身份无要求,新增基本户支付及经办人身份限制,从资金流与人员身份两方面防范围标串标。
10.针对“出现逾期赔付的”等六项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明确,“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担保机构采取约谈、暂停担保合作3—12个月等措施”,相较旧规“暂停合作3—6个月”延长了暂停合作期限,监管权限更集中,处罚力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