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每个项目都要评!“一代理一评价”,7月19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发布了《关于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一代理一评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从评价范围、评价原则、组织评价、工作要求4个方面展开,明确了“一代理一评价”机制执行的具体要求,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县(市、区)交易场所,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一代理一评价”机制。
“一代理一评价”实行行业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逐项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实施评价,综合评分。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考核评价信息分别录入系统,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查询评价结果。
1.“一代理一评价”机制计分周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不计入下一周期。各级政数部门汇总本级项目“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经同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汇总情况后,将结果反馈省级行政监督部门。
2.“一代理一评价”所扣分值应注明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3.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招标项目评价后,通过抽查检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追加考核评价计分。同一招标项目多标段使用同一评标办法,存在“一代理一评价”扣分行为的,原则上不累计重复扣分。
4.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各地“一代理一评价”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5.鼓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一代理一评价”结果,对评价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推荐,对低分、差评、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约谈、暂停业务、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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