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11份虚假材料也能中标!到底是谁在给违规行为开绿灯?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供应商行政处罚公告,起因是有关部门接到信访举报,某服装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11份检测材料均为虚假材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为某单位的服装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18万元。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条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11份相关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11份标注"某检测认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通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该供应商已与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
采购单位接到举报后,向上述检测机构进行核查确认,机构表示并未出具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供应商所提交的全部报告均属虚构材料。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禁止性规定。
03. 处理结果
最终,某地财政局判定该供应商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9622.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评审专家有鉴别虚假材料的义务吗?供应商的虚假材料到底由谁判定?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同时,财政部国库司也有过相关回复: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须作出判定。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评审专家的核心工作内容是客观公正审慎地按照采购文件评标。如果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存在异议,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拥有对材料怀疑的权利,但没有认定权,认定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认定。
但这并不代理评审专家仅需对供应商材料做“形式审查”,发现材料中疑问、或者任何违约违规行为都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反映。适逢6月,财政部、公安部与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政府采购生命线!
来源丨采云研修院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