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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房建市政施工招评标改革在即,这些变化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本次征求意见将于2025年7月24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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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云建规〔2021〕4号,以下简称旧版《招标评标办法》)对比表:

序号

《办法征求意见稿》

旧版《招标评标办法》

1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五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和需求,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应具备的类似工程业绩,但不得设置排斥或限制性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若设置企业类似工程业绩的,业绩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保留至整位数);

(二)若设置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的,业绩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保留至整位数)。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其业绩认定应当符合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四)可结合招标项目具有的特征指标,在履约能力评审部分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作为评审标准。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工程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工程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可采用以下1~2项特征作为类似工程业绩的主要指标,包括高度、面积、结构、跨度或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特征指标以及合同金额等。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可采用以下1~2项特征作为类似工程业绩的主要指标,包括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长度或桥面面积、跨度或结构、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长度或面积、管径或压力、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或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征指标以及合同金额等。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开标前15日历天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各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并单列公布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工程量清单单价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其他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的合计)、技术措施项目费(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大型机械设备基础费、脚手架工程费、模板工程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排水降水费的合计)、其他措施项目费(即:措施项目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合计,含绿色施工措施费);并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

4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回避、评审、权利、义务、出库及法律责任等,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除外。

5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评标会议;

(二)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评标讨论和表决;

(三)组织对投标文件疑问进行汇总并提出澄清要求;

(四)维持评标纪律和秩序;

(五)协调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

(六)复核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6

_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在评标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无线接收和传输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擅离职守;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接到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后,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7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特征和技术管理特点等;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和商务条款等;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与评标所需重要信息、数据和参考资料。

_

8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应于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解释说明。

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歧义或其他有关问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解释说明。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事项,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依法评审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结论后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若经集体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争议情况及评审意见应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可以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9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响应性进行审查。

(二)详细评审,是指在通过初步评审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信用及履约能力等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因素、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一)形式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章、密封等进行审查。

(二)资格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如企业资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技术负责人资格、财务状况、信誉等。

(三)响应性评审,是指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进行审查,如工期、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投标报价等。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不得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10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11

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

(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出现任何一项偏差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任何一项的;

(五)投标报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费用90%的;增值税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

(六)工程量清单中设有暂估价、暂列金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未按招标人规定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或更改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调差)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意竞标;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期限的;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违约责任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一)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二)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出现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项次不符的;

(三)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任何一项的;

(四)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规费或税金没有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费率计取的;

(五)技术措施项目费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费用80%的;

(六)投标人的其他措施项目费应有相应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0”报价、一个最高值和一个除“0”报价外的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七)工程量清单中设有暂估价、暂列金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未按招标人规定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或更改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调差)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十)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载明或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违约、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一)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二)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需在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中明确。

12

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可以满足招标要求且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人在技术、报价、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方面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全部投标,评审意见应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可以满足招标要求且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13

第二十七条 技术方案的编制与评审。

技术方案的编制,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求,以及安全、进度和质量的目标要求,按照精简明了,逻辑清晰,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

技术方案的评审,按照技术部分评审表规定的评审因素、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技术评审的评审内容。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与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评审。

施工专业承包项目的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对项目的理解、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配置的评审。

14

第三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项目,应先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再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当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不能充分体现竞争力的,则该投标人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控制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报价控制值时,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_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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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优质优价,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控制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报价控制值时,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16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审结果负责。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二)评标的时间、地点及评标方法;

(三)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包括评分情况、评审意见及其依据;

(四)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及推荐理由;

(五)评标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包含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具体示范文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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