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5〕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三方面12个事项,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从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实施归口管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从及时公开采购意向、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科学统筹,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
《通知》要求,从严格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开展保证金在线缴纳和退还工作、规范采购合同签订、严格规范履约验收管理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财购〔2025〕61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通过预算一体化平台编列当年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要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功能目标。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管理。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和授权关系等重点问题,探索采用信息化手段细化内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准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三)实施归口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采购人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与政府采购无关信息。
二、科学统筹,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
(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要第一时间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展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避免人为拖延导致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效率。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六)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需求报告。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七)合理安排采购计划。采购人要根据采购工作安排和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并提前做好组织准备。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对计划开展的采购活动,要提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立项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相关手续完备后采购准备工作仍未完成,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
三、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八)严格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采购人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制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九)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因项目所在地评审专家库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鼓励开展异地评审。
(十)开展保证金在线缴纳和退还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从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在线缴纳保证金和自动退还工作,收取的保证金由银行进行资金冻结,开标后,未中标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自动退还保证金,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后自动退还保证金。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提交投标(相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代收、代退等业务,做好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的对接与数据交换工作。
(十一)规范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要依法及时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供应商不得违规转包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严格规范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级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的业务指导,及时督促完善相关制度,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