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局发布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安宁市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安宁市政务服务局梳理了5起招标投标投诉典型案例,分析了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一、基本案情
某市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沥青材料必须满足“进口品牌,且需提供某国原产地证明”。A公司认为该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排斥了国内优质供应商,遂向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招标文件是否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技术等条件。
三、处理结果
监管部门认定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定品牌”倾向,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责令招标人修改技术参数要求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启示
技术参数应基于项目实际需求,避免指定品牌或设置地域限制。若需引用品牌,应注明“或同等性能产品”,并提供可替代的技术标准。
一、基本案情
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分占比70%、价格分占比30%”进行评审,最终中标人B公司的技术评分低于投诉人C公司,却因价格分较高中标。C公司投诉评标程序违规。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二)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
三、处理结果
监管部门调取评标录像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擅自调整技术分权重,导致结果偏差。最终认定评标无效,责令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四、启示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招标人应加强评标过程监督。
一、基本案情
某国有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中,D公司中标后因内部股东纠纷无法履约,招标人未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直接与排名第二的E公司签约。E公司的竞争对手F公司投诉,认为招标人未依法重新招标。
二、案例分析
(一)争议焦点:中标人放弃中标后,招标人是否有权直接顺延签约。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后续处理可选择重新招标或按评标名单递补。
三、处理结果
监管部门认定,D公司放弃中标属于“正当理由”(内部重大纠纷),但招标人未履行保证金扣除程序且直接签约第二名,违反程序规定。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四、启示
中标人放弃合同时,招标人应严格依据法规处理,优先考虑重新招标以确保公平性,而非直接顺延。
一、基本案情
H师范大学委托招标公司采购教务管理软件,A公司质疑中标结果后向H省财政厅投诉,但未将采购人H师大列为被投诉人。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A公司补正投诉书并追加采购人为被投诉人。A公司未按要求补正,投诉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财政部门程序合法,驳回A公司诉求。
二、案例分析
(一)投诉主体完整性:投诉事项若涉及采购人行为,必须将其列为被投诉人。
(二)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94号令,财政部门有权要求投诉人补正,逾期未补正可不予受理。
三、处理结果
H省财政厅依法驳回投诉,法院维持该决定,强调投诉人未履行补正义务导致程序瑕疵。此案凸显投诉受理阶段主体列明的必要性,避免因遗漏关键当事人导致投诉无效。
四、启示
投诉需完整列明相关主体(如采购人、供应商),否则可能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某单位公开招标采购设备,G公司中标后被质疑技术参数不符,代理机构废标并重新采购。G公司投诉称其投标文件符合要求,但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其产品重量超出招标文件规定,且电极片承诺不符合加分标准。最终投诉被驳回。
二、案例分析
(一)评审标准执行:专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不得以主观判断替代客观标准。
(二)事实核查责任:供应商的偏离声明需与实际参数一致,仅声明“无偏离”不足以证明合规。
三、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强调评审委员会未严格审核技术参数导致原评标错误。此案警示供应商需确保投标文件与产品完全一致,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评审过程监督。
四、启示
投诉主张需有明确证据支持,评审须严格遵循招标文件标准,避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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