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要求“本地化服务网点”作为评分项?百万项目被责令重采!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采云研修院

近期,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根据公告显示,该项目因在招标文件中,将“要求本地化服务网点”设为评分项,导致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为某省的一个管护平台建设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18.32万元。
图片

02.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不仅存在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评标标准未量化、将与项目无关的企业资质作为加分项的情形,还要求保留本地化售后服务,存在将“本地化服务网点”作为评分项的情形。

经调查核实,结合相关专家的论证意见,当地财政部门也是认定以上投诉事项全部成立。特别地,近期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本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等类似情形时有发生,这种做法限制了供应商的自由竞争,不利于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此也提醒各位朋友们,今后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此类不合理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图片

03. 处理结果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财政部门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本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吗?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此外,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3113926-aoog】中,也作出了明确的否定答复。

综上所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采购人是不能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本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的。采购人朋友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应遵循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避免对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条件。

来源丨采云研修院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招标代理行业发展45周年创新业务研讨交流会(成都站)成功举办
披露重点项目管理问题!202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失信”了怎么修复?权威指南→
5
成都:已建成21类1458个“无废城市细胞”
6
采购人长期使用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违规?
7
图解 |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8
彭州:政采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9
采购领域“小切口” 落地公平竞争“大治理”
10
让“体重管理年”更接地气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