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内蒙古:通报8个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本次共通报8个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所签合同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内财购函〔2025〕37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内财购〔2024〕161号)的部署,现将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部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内蒙古自治区新康监狱“配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359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资质“具备NMPA或FDA认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规定,我国按照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实行管理,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因此,在中国境内,医疗器械只要依法完成注册或备案即可,无需经过NMPA(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NMPA认证,不具有合理性。要求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与采购需求无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实质性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康监狱及代理机构内蒙古熙正招标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二)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器材购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根据本项目特点,可提供的相关增值服务,内容合理、可行,得0-4分”,但采购需求中并未规定“增值服务”相关内容,且评审标准并未明确增值服务的具体要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明显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及代理机构内蒙古佳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三)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包头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水文监测站网运行维护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86万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包头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及代理机构恒诺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处罚。

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一)将同一品目的货物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采购了5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预算1278.40万元,分成5个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同一品目项目累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采用公开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二)将同一品目的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023年度,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项目资金450万元。政府采购品目为:存储服务,当事人分为3个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同一品目项目累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采用公开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三、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一)采购人引导中标供应商弃标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实验室家具”项目,成交金额179.96万元。2024年7月31日发布项目采购结果公告,8月22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原因是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经调查,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存在涉嫌引导中标供应商弃标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涉嫌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违规沟通该项目采购事宜,涉嫌存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二)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起草“评分要点”等材料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项目,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赵某与其产品制造商业务代表张某就该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共同为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起草了“项目介绍”、“评分要点”等材料。在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张某及另一公司(该公司未参与本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的要求,先后深度参与了该项目采购方案、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的制定,并按照赵某的要求,为其投标提供帮助。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四、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所签合同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项目,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赵某与其产品制造商业务代表张某未能就供货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故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赵某协商一致对该项目中标产品进行变更,由其他品牌产品替换该项目绝大多数中标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即“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以上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影响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助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各政府采购当事方要以案为鉴,避免相关行为屡查屡犯,共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1.67亿!湖北丹江口市城区背街小巷及乡镇环卫一体化作业项目公开招标
宜昌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4
义马: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5
实务解析 | 物资采购中原材料价格对产品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以10kV电力电缆为例
6
宁波:预留份额创新高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7
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8
内蒙古:通报8个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9
南充: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10
呼和浩特: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