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出要求。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变更并提交审核申请。评审区域的选择原则限定在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自2025年7月1日起,将集中时间对评审专家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未在期限内完善个人信息或未按照要求完善个人信息就提交审核信息的评审专家将暂停评审资格。
《通知》要求,对在库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暂停评审资格。对年度内拒绝(含请假)参加评审超过一定次数(退休人员年度内达到5次,在职人员年度内达到15次)的评审专家,将进行约谈,并综合考量本人各方面因素,采取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方式依规予以处理。
原文如下: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水平,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权威,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5〕8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在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4〕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当前已在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在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4〕132号)要求,真实、合法、完整地完善个人信息,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变更并提交审核申请。评审区域的选择原则限定在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将集中时间对评审专家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未在期限内完善个人信息或未按照要求完善个人信息就提交审核信息的评审专家将暂停评审资格,并退回至申请状态,自退回之日起,不再对该专家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对在库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暂停评审资格,并退回至申请状态,自退回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培训考试并补充上传“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合格证”,待审核通过并重新公示后,恢复其评审资格,否则视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按规定予以取消评审资格。
四、对年度内拒绝(含请假)参加评审超过一定次数(退休人员年度内达到5次,在职人员年度内达到15次)的评审专家,将被认定为不能正常履职。对不能正常履职的评审专家,将进行约谈,并综合考量本人各方面因素,采取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方式依规予以处理。
五、为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我局将结合日常巡检、审计移交、不良行为移送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或核查,对经核实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将暂缓新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选聘工作。对已提交入库申请的评审专家信息,我局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选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履职行为直接影响我市政府采购质效,各评审专家应当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共同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