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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分标准设置“企业综合实力”等多项不合理条件,责令重采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中国招标

案例速览

2025年3月7日

江西省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丰城市2025年度农业水价××采购项目的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2025年3月28日

江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满意丰城市水利局和江西省某咨询有限公司对丰城市2025年度农业水价××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丰城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2025年4月17日

丰城市财政局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发布了本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1

评分标准“项目服务方案”中的评审因素“符合本项目特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未量化,没有规定本项目的“具体特点”的定义和内容范围,属于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关于投诉事项2

评分标准“售后服务: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当出现紧急故障后应在半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得6分;当出现故障后应在半小时内响应,5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得3分;当出现故障后应在半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投标单位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提供营业执照所在地或专业售后服务机构所在地到采购人地址的导航截图,专业售后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协议书”。

属于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条件,且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3

评分标准“企业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标准化管理、运维服务管理、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发布管理平台移动端信息管理相关平台(或系统)的技术研发能力的,每满足一项得1.5分,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提供加盖平台(或系统)开发商公章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软件(系统)技术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不加分”和“2.投标人通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且在认证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8分。评审标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对应,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4

评分标准“业绩案例: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期间承担过水利工程(含水库、水闸、泵站、灌区、堤防等)管理提升(含水利工程标准化、物业化、第三方服务外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农业水价改革或农村饮水标准化服务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评审依据: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项目结果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以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扫描件,以上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中要求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项目结果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不合理。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5

评分标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查明及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服务方案”设置有缺陷、模糊条件作为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售后服务”,因重大问题需要售后服务人员及时现场进行维护,如洪涝灾害造成的水利工程损毁、水毁修复应急需求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企业综合实力”,平台(系统)技术研发能力不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业绩案例”,要求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项目结果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评分标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专业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是能体现专业能力的证书,但人员证书要求不宜过多,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优化。

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供应商与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3、4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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