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中标,却被采购人、代理机构,甚至评审专家三番四次阻挠履约?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根据公告内容,该项目举报人明明已经中标,却出现了被采购人、代理机构,甚至评审专家三番四次阻挠履约的情况?这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一个学校智慧物流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53万元。
根据监督检查公告显示,原成交供应商(举报人)因不满,向当地财政举报称:
(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无合法依据、未经质疑程序的情况下,以“举报人投标文件中图片非本公司图片”为由,将举报人从成交供应商变更为第二名候选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电话告知举报人“因2025年政策变动、财政资金回收”等理由要求其放弃中标,并声称当地财政局已同意废标。采购代理机构暗示举报人投标文件的图片内容与某个供应商内容一致,涉嫌泄露举报人投标文件信息,排挤举报人中标。
(3)成交结果公告后,磋商小组越权要求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演示视频节点证明、大赛经验证明),并据此否定原评审结果。
(4)采购人、代理机构违反公告程序。变更公告未完整公开第二名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关键信息。
从举报内容看,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的行为充满疑点:未经合法程序变更成交供应商,以模糊理由施压举报人放弃中标,越权要求补充材料,关键信息也未完整公开……然而无论是规则漏洞还是执行偏差,这样的操作显然与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调查结果,当地财政部门判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立即撤销2024年12月9日发布的项目成交结果变更公告,恢复举报人为成交供应商。并且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规范采购流程。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采购人拒签合同,中标人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若采购人无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可以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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