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网友关于“政府采购补抽专家迟到应不应该扣费”的提问,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在开标前1小时40分钟原本已抽取的一名专家请假了,系统自动补抽了一名专家,补抽专家因路途原因未能在开标前到达评审地点,因为该情况未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中提及,请问该情形是否构成迟到?是否应该扣费?开标前临时补抽的专家怎么评判是否迟到?
正常抽取评审专家,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5号)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需相应扣减劳务报酬。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减100元/人,用于支付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规定执行,如果是补充抽取,按语音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时间参加评审,语音电话或短信通知未明确评审开始时间的,不算迟到。评审专家收到项目评审通知时距评审开始时间较短,不确定能否按时到达评审现场的,可拒绝参加。
据《中国招标》记者检索整理,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补充抽取评审专家迟到是否要扣费的问题,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23号)中明确,关于评审专家的补充抽取有以下6点需要注意:
1.补充抽取时,系统会通过电话语音和短信通知提示专家“本次为补充抽取”。
2.在评审开始前1小时,若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将自动顺延评审开始时间半小时进行抽取。顺延后仍未抽取到所需数量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由抽取单位在抽取系统中对评审开始时间进行修改后,再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3.如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抽取单位可在相近专业中补抽专家。
4.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的,应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间2小时前进行请假。抵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应当退出评审。请假或退出评审的可通过回拨专家抽取电话或登录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5.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或未进行退出评审操作的,抽取单位可在系统中对该专家作缺席处理,并告知该专家缺席处理情况,缺席的专家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6.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评审的,由抽取单位在系统中对该专家作缺席处理。
因上述情形导致评审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抽取单位要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相关评审专家。
此外,《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政府采购补抽专家迟到的情形排除到解聘情形之外,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云南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并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确认参加评审,因故不能参加而未提前请假、迟到30分钟以上(临时补抽情形除外),1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
……
(十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形的。
存在前款第四项至第十五项规定情形予以解聘的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其中属于第四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提交重新应聘的申请;属于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不得再提交重新应聘的申请或选聘为评审专家。
在山东、陕西、新疆等地,均有相关文件明确,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具体如下:
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购〔2015〕26号)
评审劳务报酬的计算以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开始评标起至评标结束为止,中途用餐时间应扣除,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项目组织方承担。补抽的专家劳务费的计算,以实际到达时间为起点。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评审劳务费100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等12个地区对评审专家迟到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具体如下,如有不当,欢迎批评指正和补充:
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财采〔2023〕13号)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获取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获取误工费100元。
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内公资发〔2023〕15号)
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不影响评标评审的,扣除评标评审费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取消专家评标评审资格,重新补充抽取专家。
4.《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6.《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
7.《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8.《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评审专家通过本人手机接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拨打的语音电话和短信息通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审活动。
已经选择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在武汉市参加评审的应当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小时,其他地区应当至少提前0.5小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9.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的,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无故迟到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琼财采〔2017〕161号)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时间以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评审指定地点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
1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23〕6号)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设置详细的评审地点,保障评审活动顺利进行。
12.《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