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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黑龙江征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征求《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 黑龙江省财政厅完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后,再次征求意见,此次修改意见反馈时间截至7月18日。


征求意见对于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责任,对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监督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征求意见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人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征求意见对于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应强化供应商信用结果应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收取额度的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其中,投标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50%收取,履约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80%收取,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还明确,严禁扩大不予退还保证金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是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我办完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后,再次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7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鑫,联系电话:0451-53637005。


电子邮箱:hljszfcgys @163.com


此函。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是严肃投标和履约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落实公平竞争交易原则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防范供应商失信风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活动有序推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收取保证金


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全省各级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收取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不搞“一刀切”,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及在法定范围内的收取额度,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对于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责任,对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监督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人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应强化供应商信用结果应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收取额度的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其中,投标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50%收取,履约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80%收取,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应积极推动电子保函的应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担保方;不得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对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供应商,设置其他资信证明条件。同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对核验发现的虚假电子保函情况应及时报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


三、及时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响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或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或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缴纳代理服务费作为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条件。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在对供应商交付事项进行履约验收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及时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其中,对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收取的,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缴款书的填写方式: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单位所属级次,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对于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应上缴采购人,由采购人按照上述程序上缴同级国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保证金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参照上款程序上缴国库。


四、严禁扩大不予退还保证金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推行投标保证金银行托管


省财政厅将征集商业银行开展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核算。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银行对保证金专户的管理责任。在产生中标(成交)结果之前,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托管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划转等业务,并做好与省政府采购网的对接与数据交互工作。遇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核实后应予退回。


采购人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托管投标保证金。


六、切实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持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落实防控措施。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清退返还。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政策宣传,加大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重点跟踪、严肃查处,对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应予以公开曝光,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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