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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标都不走心?三家供应商报价呈阶梯型,被禁止参加政采活动一年!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采云研修院

3月14日,信丰县财政局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由于参与本项目的三家供应商之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时其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因此三家各被罚6950元、一年内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信丰县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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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基本情况

本项目总共只有3家供应商参与,信丰县财政局经过调查发现3家供应商存在多项违规情形:

一是3家供应商报价呈阶梯性,且与最高限价极为接近,属于投标报价呈规律性,以使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情形。具体如下,产品1报价依次为43000元、43500元、44000元;产品2报价依次为128000元、129500元、130000元;产品3报价依次为401000元、403000元、404000元;总报价依次为615000元、619500元、622000元

二是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多项内容排版错误、格式、内容、体例完全一致,属于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的情形。

三是只有中标供应商积极响应项目参数要求而其他2家供应商在可得分的情况下,有十多项材料未提供,属于对招标文件大量评分参数响应负偏离、不提供评分材料、不积极响应采购文件,以促成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使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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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信丰县财政局最终决定对三家供应商各处6950元罚款,同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案件来源丨江西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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