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或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财政部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情形,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审核或备案管理流程。
1.流程。采购人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载明采购进口产品并提交申请核准材料或备案材料。财政部门对实行审核管理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核。采购人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组织采购;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无需财政部门事前审核。
2.提供材料。采购人应当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备案)表》,并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提供相应材料:一是国家鼓励进口的,应当提供国家鼓励进口的文件扫描件;二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如属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和装备的,还应当分别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科技部出具的意见;三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应当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者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关于专家论证的有关规定。
1.规范论证专家构成,包括人数、专业领域以及不得担任论证专家的情形。
2.规范专家论证内容。应当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等,对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明确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应当与进口产品进行全面比较,不得简单以进口产品性能优于国内产品作为理由。
3.实行备案管理的进口产品可以组织批量论证,以提高采购效率,支持科技创新。
第四,采购需求调查。
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需求调查。但采购人在组织论证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时,已开展需求调查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不再重复调查。
第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
1.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否则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2.为克服信息不对称,进一步保障国内产品平等参与竞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仍不得拒绝符合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
3.采购进口产品项目虽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规定有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时,应当落实评审价格扣除等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六,其他优化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1.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
2.进口产品采购合同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时,不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